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
工 作 职 责
1、对涉及本省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有关的省情和民意,写出调查报告,提出相应的建议。
2、调查全省贯彻实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提出建议和报告,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3、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在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前,组织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对提出报告的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4、研究和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及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审查及办理报告等。
5、加强同代表的沟通与联系,在立法、执法检查、工作调研和开展三秦环保世纪行等工作中,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同开展工作。
6、审查列入一审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提出审查报告和说明。
7、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听取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8、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和有关领导批办的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9、审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10、承办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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